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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兴东致吉林省纪委史文斌书记的一封实名举报信

2026-02-28 21:54来源:未知关注:作者:芳子

刘兴东致吉林省纪委史文斌书记的一封实名举报信

——公职人员借权敛财、司法人员枉法裁判,致民营企业破产,恳请吉林省纪委彻查严惩、为民伸冤!

尊敬的吉林省纪委史文斌书记:

我叫刘兴东,男,1970年9月2日出生,汉族,吉林省东丰县兴利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,退役军人,住东丰县东丰镇通山街8委3组,身份证号22042119700902003X,联系电话18843481639。

今日,我以身家性命作担保,以实名举报的方式,向您实名揭露辽源市国土资源局科员宋丹、其丈夫辽源市纪委书记秘书陈云鹏夫妻二人,身披公职外衣却知法犯法、借权敛财、涉嫌诈骗的滔天罪行,更要揭露东丰县法院刘云山、朱晓艳等办案人员徇私枉法、践踏司法、助纣为虐的恶劣行径!试问,公职人员岂能沦为敛财恶徒?司法人员岂能成为权贵爪牙?恳请您在百忙之中高度重视,主持公道、彻查到底,还我和企业清白,还司法一片净土,还民营企业一个公平公正的生存环境,维护公职人员队伍的纯洁性与党和政府的公信力!

宋丹、陈云鹏身为国家公职人员,手握公权力却彻底背离初心使命,公然践踏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、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等党纪国法,不谋公事、专谋私利,借社会人员杨宝森之手大肆开展高利放贷,涉案金额高达数千万元,更滥用职权干预司法、伪造证据、恶意诉讼,将公权力沦为谋取私利的工具;东丰县法院刘云山、朱晓艳等相关办案人员,无视法律底线、背离司法良知,对明确的案件事实视而不见,对合法有效的证据拒不采纳,草率下判、枉法裁判,沦为宋丹、陈云鹏夫妻敛财的“帮凶”。其行为不仅直接将我苦心经营的企业逼入绝境、让我倾家荡产,更严重破坏司法公正、污染当地政治生态与营商环境,损害了党和政府在群众心中的形象,在当地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,动摇了群众对法治的信仰!桩桩件件皆有铁证,字字句句皆是血泪,敢问这样的行径,岂能容于党纪国法?岂能容于朗朗乾坤?其具体违法违纪事实如下:

一、宋丹、陈云鹏身为公职人员,顶风违纪高利放贷数千万元,资金来源不明,涉嫌贪污受贿、挪用公款等重罪,其心可诛、其行可鄙!
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零三条明确规定党员干部严禁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第五十九条更是刚性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。宋丹系辽源市国土资源局科员,陈云鹏身为辽源市纪委书记秘书,二人均属手握公权的国家公职人员,其合法工资收入清晰可查,区区薪水,何以支撑数千万元的巨额放贷资金?试问,这数千万元的放贷资金,二人敢说清合法来源吗?与我刘兴东之间,二人拿得出任何真实有效的资金流水吗?答案必然是绝对的否定!

二人利欲熏心、胆大包天,刻意规避监管,委托社会人员杨宝森作为“代理人”,以月息5.5厘甚至更高的利息开展放贷活动,仅针对我一笔所谓“借款”,便通过杨宝森层层加码、巧取豪夺,收取高额利息,杨宝森从中赚取丰厚利息差,足见二人放贷规模之庞大、获利之巨、手段之贪婪!

更令人发指的是,杨宝森竟按陈云鹏授意,用我早已还清之款项继续放贷,每月向陈云鹏账户6222 0808 0300 0117 4262打款19.7万元,这赤裸裸的利益输送,难道不是铁证如山?二人巨额放贷资金绝非合法收入所得,分明涉嫌贪污、受贿、挪用公款、权钱交易等严重违法犯罪,其高利放贷的行径,是对公职人员纪律底线的公然践踏,是对党纪国法的恶意挑衅,严重败坏公职人员队伍风气,污染当地政治生态!敢问这样的蛀虫,岂能继续盘踞在公职队伍之中?

二、陈云鹏倚仗辽源市纪委书记秘书职权,干预司法、以权压法,公然践踏司法,沦为恶势力“保护伞”,何其嚣张、何其猖狂!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第一百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,不受行政机关、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,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及干预司法“三个规定”更是严令禁止党员干部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。陈云鹏身为辽源市纪委书记秘书,本应以身作则、维护纪律与司法公正,却反其道而行之,将纪检干部的身份当作谋私的护身符,倚仗自身特殊身份和职权便利,在我与宋丹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审理期间,多次向东丰县法院办案人员施压、打招呼、说情,明目张胆干预案件审理。

正是在其赤裸裸的权力干预下,办案人员彻底背离司法公正,无视案件客观事实,对我提交的合法证据置之不理,仅凭宋丹手持的疑似篡改后的协议和借据便草率下判。其行为公然践踏司法独立原则,以权压法、以权乱法,将公权力沦为谋取个人私利、欺压群众的工具,严重破坏司法公正,让群众对司法公信力产生极大质疑,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!试问,纪检干部的职权,是用来维护正义的,还是用来恃权妄为、干预司法的?试问,这样的“保护伞”不除,司法公正何在?群众权益何存?

三、宋丹伪造、篡改证据,恶意提起虚假诉讼,涉嫌诈骗犯罪,手段卑劣、情节恶劣,企图将自身损失转嫁给他人,其行可耻、其心可诛!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对诈骗犯罪作出明确惩处规定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》更是对虚假诉讼的行为作出严格界定。事实真相是,我从未与宋丹有过任何直接接触,更未向其借过一分钱!因东丰县兴利牧业有限公司经营需要,我曾向社会人员杨宝森借款350万元,且已于2013年10月前将该笔借款的本息全部还清,杨宝森亦亲自为我出具了还款收条,明确确认欠款结清、所有相关手续作废,银行流水、还款凭证、公安机关对杨宝森的讯问笔录更是形成铁证链,证实债务早已结清!

但后来杨宝森涉嫌经济犯罪被依法逮捕,宋丹眼看其向杨宝森出借的资金无法追回,便心生歹念、铤而走险,将我当年出具给杨宝森的空白借款抵押协议恶意篡改,擅自将出借人改为自己,将杨宝森改为担保人,手持该篡改后的虚假协议及借据,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,凭空捏造我欠其400万元借款的事实,企图将自身的经济损失转嫁给我!宋丹作为国家公职人员,明知该借贷关系根本不存在,却故意伪造、篡改证据,提起虚假诉讼,涉嫌诈骗犯罪,且涉案金额特别巨大,手段卑劣、情节恶劣,完全丧失了公职人员的基本良知与法律底线!试问,这样视法律为无物、肆意伪造证据的公职人员,岂能逃脱法律的严惩?

四、东丰县法院刘云山、朱晓艳等办案人员渎职枉法、徇私裁判,无视铁证、草菅司法,与宋丹、陈云鹏勾结侵吞企业与个人财产,造成毁灭性后果,天理难容、国法难恕!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》第七条明确规定法官必须以事实为根据、以法律为准绳,秉公办案,不得徇私枉法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更是对滥用职权、枉法裁判等行为作出严厉的刑罚规定。在本案一审过程中,我向法院提交了杨宝森出具的还款收条、银行转账凭证、公安机关对杨宝森的讯问笔录等一系列合法有效、相互印证的证据,上述证据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,清晰证实我实际借款350万元且已全部还清、宋丹所持协议系篡改而来、借贷关系根本不存在的客观事实。

但东丰县法院办案人员刘云山、朱晓艳等人,在陈云鹏的权力干预下,无视铁证、徇私枉法,对我提交的关键证据视而不见、拒不采纳,甚至对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卷宗材料也刻意回避,仅以宋丹持有借据和抵押协议原件为由,便草率认定我与宋丹存在400万元的借贷关系,判决我和东丰县兴利牧业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。二审法院未能查清案件事实,盲目维持一审错误判决;吉林省高级法院亦未依法履职,驳回了我的再审申请。敢问,这些手握司法审判权的工作人员,为何胆敢如此明目张胆违法乱纪?为何胆敢无视铁证、枉法裁判?答案就是与宋丹、陈云鹏相互勾结,为其侵吞我的企业和个人财产保驾护航!

我的东丰县兴利牧业有限公司本是吉林省定点屠宰龙头企业,是价值近两千万元的肉牛屠宰企业,经当地检验检疫部门核算,企业每日至少屠宰22头牛,纯利润超1万元,经营状况稳定向好,更是带动了当地众多就业。但在宋丹、陈云鹏的操控和法院的枉法执行下,该企业被宋丹申请异地执行,由辽源市龙山区法院负责执行。企业本价值近两千万,却被恶意评估为800万元,更被暗箱操作流拍3次,最终仅以400多万元的超低价格被宋丹收入囊中,其随后转手便卖出,凭空攫取数百万暴利,其吞并企业、巧取豪夺的嘴脸昭然若揭!不仅如此,宋丹、陈云鹏还以执行利息为由,将我名下价值160万元的280平米住宅楼强行霸占,让我无家可归!2015年,在他们的恶意执行下,我的企业被强拆,如今更是被政府推平,一个好端端的龙头企业彻底化为乌有,数百名员工失业、生计无着!这对夫妻为了谋取私利,丧尽天良、毫无人性,而司法人员的助纣为虐,让这起冤假错案成为了摧毁我一切的利刃!

这些办案人员的行为,是典型的渎职枉法、徇私裁判,其草率的错误判决和恶意执行,不仅让我蒙受了400万元的虚假债务,更让我失去了企业、失去了住房,倾家荡产、走投无路,企业直接损失高达3000多万元!企业资产被查封、账户被冻结,经营全面停滞,最终被强拆推平;我个人因巨额虚假债务承受着巨大的经济压力和精神折磨,名誉尽毁、身心俱疲。他们的行为,是对司法公正的公然亵渎,是对法律尊严的严重践踏,是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极致侵害!敢问,司法的天平,岂能因权力倾斜?法律的威严,岂能被如此践踏?

更令人愤慨的是,如今宋丹虽已被纪委查处,但她的丈夫陈云鹏却依旧逍遥法外!难道凭借其职权和关系,就能逃避党纪国法的制裁吗?难道纪检监察系统的队伍,能容下这样一个知法犯法、干预司法、借权敛财的害群之马吗?这一现象背后,是否还存在更多的利益勾结和权力庇护,难道不值得深挖彻查吗?

尊敬的史文斌书记:

宋丹、陈云鹏夫妻的违法违纪行为,以及东丰县法院刘云山、朱晓艳等相关办案人员的渎职枉法行为,绝非简单的民事纠纷,而是一起公职人员滥用职权、司法人员徇私枉法、相互勾结、欺压群众、恶意侵吞民营企业和个人财产的恶性案件!其行为的危害性远超案件本身:一是严重践踏党纪国法,破坏公职人员队伍纯洁性,陈云鹏身为纪检系统工作人员,知法犯法、干预司法,更是对纪检监察队伍形象的严重损害,如今更是调任新职、逃避追责,让纪检监察的公信力荡然无存!二是严重破坏司法公正,动摇群众对法治的信仰,让“打官司就是打关系”的错误观念肆意蔓延,让群众对法律的公平正义失去信心,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!三是严重破坏当地营商环境,民营企业本就面临诸多发展困境,而此类枉法裁判、权力欺压、恶意侵吞企业的行为,更是让民营企业雪上加霜,让投资者胆战心惊、不敢投资,让经营者人心惶惶、不敢经营,严重阻碍地方经济发展!四是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,我一生诚信经营、守法履职,踏踏实实做企业、真心实意为社会创造价值,却无端遭受如此不公待遇,企业被拆、住房被占、倾家荡产,数百名员工流离失所,这样的冤屈如果得不到伸张,不仅我心有不甘,更会让无数群众寒心,让群众对党委政府的信任大打折扣!

作为一名退役军人,一名踏踏实实做企业、真心实意为社会创造价值的经营者,我始终恪守国家法律法规,诚信经营、依法纳税,努力带动当地就业、助力地方发展,却从未想过会遭遇如此明目张胆的权力欺压和司法不公。巨额的虚假债务压得我喘不过气,企业的覆灭让我夜不能寐,数百名员工的生计让我愧疚不已,我曾无数次奔走呼号,却屡屡碰壁,身心受到巨大打击,甚至一度对法治建设产生怀疑。

但我始终坚信,吉林省纪委是正义的化身,您是为民做主、严惩腐败的好书记,一定能为我这个普通群众、为这个被恶意摧毁的民营企业撑腰做主,彻查违法违纪行为,还我一个公道!

为此,我含泪向您提出以下六点具体请求,恳请您予以批准并督促相关部门立即落实,救救我、救救我的员工、还我一个公道,还社会一个公正!

(一)依法对宋丹、陈云鹏夫妻二人的巨额放贷资金来源进行全面、深入、彻底的调查,责令二人拿出与我之间的资金流水,彻查杨宝森按陈云鹏授意用我已还款项放贷、每月向陈云鹏账户打款19.7万元的利益输送事实,严查其是否存在贪污、受贿、挪用公款、权钱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,对其高利放贷、违反公职人员纪律的顶风违纪行为,依法依规作出最严肃的处理,绝不姑息迁就!

(二)依法立案调查陈云鹏利用辽源市纪委书记秘书、辽源纪委六室主任职权干预司法办案、以权压法、打招呼说情的具体事实,严肃追究其相应的党纪政纪责任,涉嫌犯罪的,立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,严查其调任长春一汽纪检委背后的猫腻,坚决清除纪检监察队伍中的害群之马,绝不允许其逍遥法外!

(三)依法对宋丹伪造、篡改证据、恶意提起虚假诉讼、低价侵吞企业后高价转卖牟利的行为立案侦查,彻查其涉嫌诈骗、侵占财产等犯罪的全部事实,追究其刑事责任,依法追缴其全部非法所得,还我清白!

(四)依法彻查东丰县法院刘云山、朱晓艳等相关办案人员及辽源市龙山区法院执行人员渎职枉法、徇私裁判、恶意执行的行为,严肃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,对涉嫌枉法裁判、违法执行人员一律严惩不贷;同时,立即启动本案再审程序,依法撤销一审、二审错误判决,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与执行回转,彻底纠正司法不公,还我和东丰县兴利牧业有限公司清白!

(五)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对我因错误判决、违法执行所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予以足额赔偿,追回被宋丹霸占的房产和其侵吞企业的非法所得,对被推平的企业资产予以合理补偿,依法解封企业资产、解冻账户,恢复企业生产经营,保障我和数百名员工的合法权益!

(六)依法调查陈云鹏调任长春一汽纪检委的相关程序是否合法合规,彻查背后是否存在权力说情、利益输送等问题,对相关责任人一并追究责任,维护纪检监察干部选拔任用的严肃性和公正性。

我以实名形式郑重举报,所提供的全部事实均有确凿证据予以佐证,所有证据均真实、合法、有效,我愿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,如有虚假,自愿接受任何法律制裁。

恳请史文斌书记能够高度重视此事,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,督促相关部门尽快开展调查,严厉查处宋丹、陈云鹏及相关枉法裁判、违法执行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,深挖背后的利益勾结和权力庇护,严惩腐败、匡扶正义,还我公道、还司法公正、还民营企业一个清朗的发展环境!

叩请书记为民伸冤!

此致

敬礼!

实名举报人:刘兴东

身份证号码:22042119700902003X

联系电话:18843481639

2026年2月25日

原文来自美华日报:https://www.ucdaily.org/fazhi/1676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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